2010年,黑先生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黑先生自行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
为了家庭幸福,本人自愿将本人婚前购买的位于**省**市**区的房产一半给妻子白女士。
《协议书》尾部有黑先生的签字,日期为2013年*月*日。
《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黑先生诉至法院起诉离婚。
白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协议书》,将房产一半判归其所有。
黑先生则认为《协议书》中所写内容属于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还是黑先生对于白女士的赠与。
如果本案中的《协议书》内容为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那么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与否均不影响物权变动,故而房产中一半应判归黑先生某所有。
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协议书》中内容如属于赠与,而该赠与又不具有不可撤销之情形,那么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前,黑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因该房产属于黑先生婚前财产,黑先生明确撤销赠与后,白女士要求分得一半则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对于《协议书》性质的不同认定,本案结果将有天壤之别。
那么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如何区别呢?
我觉得可以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别:
1.婚内财产约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作出;而婚内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单方行为。
2.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婚后所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作出约定;而婚内赠与仅是一方对于自己财产作出赠与表示。
3.婚内财产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离婚时,法院也可会将双方约定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而婚内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方可以任意撤销。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冠以《协议书》之名,但该协议书仅有黑先生一人签字,且内容仅处分了黑先生名下的某套婚前房产,不涉及双方其他婚前或婚后财产。
从该协议书性质来看,其应当属于黑先生的单方赠与,而非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且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黑先生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与婚内赠与存在很大差别,认清二者的差别,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夫妻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明确二者差别,在实际生活中,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及夫妻财产,有利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稳定,更可避免在出现纠纷时处于被动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合理、更高效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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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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