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黑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首付款80万,还有125万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在该房屋办理完抵押手续后,银行下发所贷款项。
后老黑将该房屋转卖给了小白,并将房屋交付给小白实际占有使用,过了几个月以后小白收到法院通知要求腾退房屋,因该房屋将要被拍卖,原因是老黑已有几个月没有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老黑偿还借款并请求确认抵押权。
银行拿到判决书后,向法院申请查封并执行。
案例分析:
老黑与小白进行房屋买卖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并不一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可由买受人小白根据其意愿选择代替老黑向银行偿还贷款后,取得房屋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者请求撤销、解除购房合同。
小白也可以选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老黑赔偿损失。
律师看法: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小白可以替老黑偿还银行贷款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购买的房屋。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该规定应该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就是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在已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只要买受人愿意接受已经抵押的房产,房屋买卖合同也可有效,但在未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
本案中,买受人小白不愿意接受存在抵押的房产,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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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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