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在进行设计特征对比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往往将未被现有设计公开的设计特征争辩为惯常设计,不具有显著性,惯常设计是否为无效宣告理由中的“万金油”?惯常设计到底好不好用呢?

一个简单的易拉罐,教你明白外观专利相似度的判断-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审查员在认定一个设计特征是否为惯常设计到底有没有审查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时明确指出,“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可以对指南中该条理解为,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即为惯常设计。比如当提起易拉罐产品时,普通消费者想到的是圆柱形状的易拉罐。

所以对是否是惯常设计的认定要求比较高,要在本领域中提起该设计特征,普通消费者就会想到的形状才可认定为惯常设计,所以说惯常设计并不是好认定的,要高于一般设计,达到想到的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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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曾代理过一件灸疗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多次维权,因为权利比较稳定,每次均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维权的同时,侵权人往往也会针对这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无效掉该专利来规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此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中未被现有设计公开的区别设计特征为惯常设计,即灸盖设计有下凹的圆形凹槽,属于本领域惯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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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则认为如果是惯常设计,普通消费者提到灸盖的话会想到下凹的圆形凹槽吗?

根据惯常设计的举证责任来看,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请求人没有提供申请日之前公开文本、专利文献等证据来证明此设计特征已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的情况下,最终审查员驳回了请求人的主张。

因此,在运用“惯常设计”来评价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显著性时,虽然“好说”,但不一定“好使”,请求人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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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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