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莆田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聂某停放在仙游县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中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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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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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查发现,聂某提告的56户业主中,有38户业主是在案发前后才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的,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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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有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更明确的责任划分,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赋予更清晰的维权途径,若调查后仍无法明确加害人,由可能加害人予以垫付,可能加害人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更体现司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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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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