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黑先生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每月工资12000元。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黑先生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入职与A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属于A公司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A公司按月向黑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00元。

若黑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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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先生为销售,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怎样确定需要限制竞业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务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普通员工,即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可能因为不符合以上竞业限制的规定而无效。

此外,如果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便会产生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会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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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例如:限定秘密公开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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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与黑先生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是离职后3年内,该约定是否有效?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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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黑先生于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合法?在职期间履行竞业义务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约定黑先生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合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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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A公司和黑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黑先生可否不履行竞业义务?

首先,A公司与黑先生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并非无效,而是有效。

黑先生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其次,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A公司也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视为A公司与黑先生解除了竞业限制的约定,黑先生也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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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公司和黑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黑先生可否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黑先生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两种情况:

一是协商解除,即黑先生和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是法定解除,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A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黑先生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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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公司与黑先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支付违约金100万,是否有效?

违约金约定有效,但是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基于公平和衡平的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会做相应的调整,使之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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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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