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各种教育培训机构数不胜数,学员在报名时存在追求“名师”“名校”的心理,且教育机构在对外宣传时对教学质量的承诺普遍存在夸张的成分,这就使得部分学员忽略对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考察。
如果学员事后发现该教育机构自身并不具有办学资质,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先生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通过网络等途径发现北京天悦学校。
该学校招生宣传手册首页下方印制: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学校,黑先生遂决定委托该校为孩子小黑进行教育培训,并于2017年5月3日向天悦明德公司缴费219600元,且黑先生只填写了孩子入学申请表、入学同意书,双方未签订教育培训合同。
黑先生之子小黑完成一年教育培训后,黑先生认为该校的宣传与实际教育情况不符。
黑先生之子小黑一直在临时校区接受教育,并没有按照当初约定上课地点进行教学,且黑先生认为没有达到其承诺的教学标准。
于是黑先生要求对方返还教育培训费用,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黑先生将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黑先生为其子办理入学时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资格,且直至诉讼时其也未获得相应办学资质。
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合作办学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带退还黑先生学费153720元。
双方协议中约定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起1年内若无法开业,本协议自动解除,新东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法院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判决,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带退还黑先生学费153720元。
律师说法
(一)教育机构未取得相应办学资质,其与他人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效力如何?
本案中北京天悦学校在未获得教育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招生,且至诉讼时仍未获得相应办学资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天悦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前提下与他人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据此,天悦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黑先生之子已经接受了一年的教育培训,换句话说天悦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其具体返还金额,并结合双方已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以及信赖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
(二)合作办学谁来承担退费责任?
本案中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质上是合作办学的关系,且新东方认为双方曾约定,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起1年内若无法开业,则双方合作协议自动解除,
因此,新东方不应该承担相应的退费责任。
不过,法院结合黑先生提供的北京天悦学校宣传视频、宣传手册等内容认为即使黑先生直接向北京天悦学校支付学费,并由天悦学校提供培训服务,但对黑先生来说,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天悦公司系新东方教育集团旗下的学校。
故新东方公司与天悦公司应对黑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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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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