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纪录片《不走寻常路的人——菲尔·奈特》的观看,让我对于耐克、“耐克斜钩”商标以及耐克公司创始人菲尔.奈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对商标保护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耐克斜钩”由卡洛琳.戴维森于1960年设计完成,之后耐克公司前身蓝带运动用品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该商标的著作权,足见奈特本人对商标保护的强烈意识。
自“耐克斜钩”诞生以来,使用形式虽几经变化,最终相对固定,并形成了NIKE swoosh的使用形式,并于1979年申请商标注册,虽然注册日期较该商标的诞生日期较晚,但是也足见耐克公司对于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
对于商标保护的问题,公司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委托别人设计的商标,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如果我们没有在作品设计之初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对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关系缺乏了解,则可能会为日后引发著作权纠纷埋下隐患,甚至已经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因侵权而被宣告无效。
其次,对于自己确立的商品标识,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保护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在满足商标注册要求的情况下,商标权会授予申请在先的一方,如果同时申请,则授予使用在先的一方。
也就是说,如果各个申请人均没有使用,则在先申请人获得注册商标。
另外,“及时申请”还包括向目标地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因为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并不当然的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商标所有人如果想要在目标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就必须履行目标国官员商标注册的相应手续。
以NIKE为例,其最初注册地为美国俄勒冈州,为了获得中国法律对NIKE系列商标的保护,其自1979年至今共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申请了一百多项商标。
最后,商标权人应关注并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一般商标而言,打击侵权行为能够保证积累品牌商誉;对于驰名商标则能够防止商标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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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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