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晚宴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责任如何承担?
2015年春节放假期间,黑先生在老家探亲,好朋友黄先生知情后,特意邀请黄先生吃饭,酒过三巡,黑先生、黄先生都有些醉意了。
黑先生自知酒量不行,认为自己喝不了了,但黄先生说:“你一年就回来这一次,今天不能扫兴,一定要痛痛快快的不醉不归。”
黑先生见黄先生这样说,不好推辞,也就只好接着喝酒。
又喝了一阵后,黑先生倒在地上晕过去了,黄先生立即将黑先生送到医院抢救。
经诊断为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支付抢救费10000元。
黑先生病愈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因黄先生过度劝酒致其酒精中毒,找到黄先生要求其承担医疗费。
黄先生认为:“我花钱请你吃饭,不应该由我支付医疗费。”
双方协商无果发生纠纷,黑先生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
案例分析:
这个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因劝酒致黑先生酒精中毒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黑先生、黄先生过错责任认定的问题。
黄先生花钱请客,但因劝黑先生超量饮酒,对造成黑先生酒精中毒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具有直接责任。
黑先生明知自己不能过量饮酒,但感到朋友热情款待不好推辞,造成饮酒过量中毒受伤,自己是有过错的。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黑先生自负50%的责任,黄先生承担50%的责任。
律师看法:
我国《民法通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但同时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时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得不到补偿又不公平,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各方合理分担损失。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马大维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