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的丈夫在一家旅游公司从事网上销售的工作,因为单位离家很近,所以白女士的丈夫通常会选择回家吃午餐。

2017年11月15日白女士的丈夫正常去单位上班,13时30分回家午休,16时许白女士发现丈夫意识障碍,呼吸微弱伴流涎,随即拨打急救电话。

在转送至医院途中,其丈夫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白女士丈夫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白女士认为,丈夫因“双十一”的关系,已经连续加班,从下午一点工作至凌晨三点才能下班,其身体已经极度疲劳。

事发当天,丈夫利用工作间隙外出用餐,是为满足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为工伤。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谁的说法能够得到支持呢?

司法实践中进行工伤认定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情形和条件。该条例的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认定工伤”包括如下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视同工伤”包括如下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白女士丈夫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认定工伤”,那是否属于“视同工伤”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且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

根据调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白女士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虽然白女士的丈夫英年早逝,对白女士家的打击巨大,但是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该标准应该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午休期间回家就餐,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谢婷婷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