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通知和公告悄悄注销,我的债务找谁来要呢?
近期有位先生咨询,他曾将钱借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到了还款期,该公司一直未还钱。
后来这位先生发现该公司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整个过程中,公司都没有通知这位先生申报债权。
现在公司已经不存在了,这笔债务该找谁来要呢?
这个案件不仅仅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方面的知识,还涉及到一些公司法方面的知识。
我们先来了解下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解散的原因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接下来,我们再了解下清算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后,如果清算组未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先生可以尝试要求公司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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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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