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不管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还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无非需要考虑和解决几个问题:离婚问题、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丈夫借钱还不上,法院能否要求妻子偿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和分担,应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黑先生与白小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白小姐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白小姐抚养、黑先生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

黑先生同意白小姐诉讼请求,同时答辩指称,婚内自己向朋友黄先生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连同利息,现需还款200万元,因其本人无力偿还,且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白小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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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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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条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其为个人债务,这也导致现实案件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鉴于此,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即规定虚假债务及夫妻一方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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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最高院于2018年1月又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

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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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该解释出台后,对于大额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亦或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原来由债务人承担转而由债权人承担。

对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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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债权人在出借资金尤其是大额资金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明确该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时,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并共同签字确认;而债务人在借款时,如确系家庭生产、生活所需,也应与配偶共同协商并共同作出意思表示。

如此操作,虽然程序上略显繁琐,但是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争议的发生,即便发生争议,也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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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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