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股市行情大涨,很多股民看着红彤彤的牛市乐开了花!但是,你确定在股市中赚的钱都是你的吗?

牛市来了,但你确定在股市中赚的钱都是你的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这不,正闹离婚的白女士和黑先生就对此问题产生了分歧:

婚前,黑先生购买中国石油股票2000股、万科A股票3000股。

婚后,黑先生又购买了格力电器2000股,并将万科A股票出售,并用出售款购买了苏博特股票6000股。

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并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对是否分割股票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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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认为股票账户是其婚前开户并开始投资购买股票的,所以离婚时白女士无权分割;

白女士认为股票账户虽然是黑先生婚前开户,但是黑先生在婚后一直有投资股票行为,所以离婚时她对这些股票理应有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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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们二人的主张谁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我们将这些股票分成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和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来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于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

(1)如果投资者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操作,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该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投资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如果投资者婚后有买卖操作,则将视作投资者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再投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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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该股票离婚时理应有权主张分割。

但因股票的价格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故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释明双方可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准),以该日股票收盘价作为分割的依据。

具体处理上,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股票,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而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判决双方各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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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对于黑先生购买的2000股中国石油股票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2000股格力电器股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000股苏博特股票也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先扣除之前黑先生出售3000股万科A股票所得的利益,剩余增值部分才可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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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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