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一事引发了热议,再次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养狗一事上。确实,养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案件亦不在少数。

可今天笔者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却是狗虽未咬人,但因受其惊吓而发生事故受伤。

白小姐和黑先生是邻居,白小姐周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在经过黑先生家门口时,遇见黑先生带着他家养的藏獒在遛弯。

因为藏獒长得高大凶猛,白小姐由于害怕便跟黑先生要求,希望其能牵住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狗没咬人,只是狗长得太吓人,狗主人也要赔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但黑先生并未理会,并自信的表示:“你只管往前走,自己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之下,白小姐只得硬着头皮往前走,在要经过藏獒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白小姐方向走去。

面对离自己越来越近的藏獒,白小姐越发害怕,慌乱中驾驶电动车撞在一旁的墙上,并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黑先生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黑先生则主张:“自己的狗未咬人,是白小姐自己胆儿小,她受伤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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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对于白小姐的受伤一事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认定:

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白小姐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黑先生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白小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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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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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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