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当事人黑先生的咨询,当事人是一名机电维修人员,其与北京B信息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居间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通过自家平台为黑先生介绍维修业务,介绍成功且黑先生完成维修业务后,B公司从雇主支付的报酬中提取35%-55%的居间报酬。

某日,黑先生根据B公司的平台派单到白女士家从事电力维修时发生事故,导致黑先生拇指受伤缺失,经治疗后也不能完全恢复手部功能。

被隐身的从业者:谁是平台派单模式的用人单位?-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为此,当事人黑先生向笔者咨询,自己能否向签约的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笔者首先查看了双方签署的《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签署的较为明确,在协议中B公司明示仅承担为黑先生介绍维修业务的义务,双方不构成任何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B公司不承担黑先生因工作受到伤害的任何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约定笔者分析认为,黑先生与B之间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黑先生因事故受到伤害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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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印证笔者的判断,笔者上网查询了B公司的涉诉案件,其中就有一宗劳动者向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理由是: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非B公司经营范围,其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并非B公司提供的工具,亦无需接受公司的考勤或其他制度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性;黑先生的报酬系根据接单数量、维修成功率等进行核算,每月并无固定工资。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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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受到伤害就不能得到一定的赔偿吗?

当然不是,黑先生虽然不能主张工伤赔偿,但其仍能够按民事侵权法律主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就本案来讲,首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黑先生从事维修业务时的雇主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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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时了解到,黑先生虽然从事电力维修工作,但其未取得任何技能职业证书,更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B公司在居间协议中虽约定黑先生具有从事机电维修业务的能力和资质,但其并没有审核黑先生的相关资质证书,B公司在选任黑先生到白女士从事维修业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黑先生自身明知没有资质而从事超出个人能力范围的维修业务也有一定过错,要自负一部分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黑先生可以以B公司、白女士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健康权损害赔偿之诉,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定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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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件的咨询,也给笔者一些启示,就是当今社会用工形式变得极为复杂,在劳动者、从业者、用人单位、雇主、用工者之间,因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权利义务,导致适用的法律规范大相径庭。

因此,也提醒劳动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从事有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的工作,形成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如必须选择灵活用工的形式,也要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再从事具体业务工作,并通过投保商业险的形式保障出现事故后的健康补偿。

作为用工单位,也要厘清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发生事故责任后,通过明晰的法律关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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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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