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两年后自主创业,竞业协议还有效吗?
某公司认为,黑先生掌握着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在辞职两年后就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黑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故其存在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就本案而言,根据《劳动者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黑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并掌握了某公司大量商业秘密,但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黑先生与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在两年后不再有效。
因此,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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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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