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先生在滨海市小西村进行肉鸡养殖。

2017年5月建筑公司承包永安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并在小西村开始施工。因施工产生了大量的噪音,致使黑先生饲养的肉鸡死亡。

黑先生对损失赔偿问题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协商,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与建筑公司约定,因施工噪音致使肉鸡死亡的损害赔偿,由永安高速公路公司给予赔偿。

永安高速公路公司与黑先生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永安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黑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黑先生取得赔偿款后,又起诉建筑公司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工程噪音导致肉鸡死亡,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对民事侵权自愿约定赔偿方式。

合法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这是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表现。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应违反协议约定。

这个案件情况告诉大家,在发生了民事纠纷后,应该慎重签订赔偿协议,反悔后再向法院起诉将不能胜诉。

其次,赔偿协议签订了,发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应当先向法院起诉撤销,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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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建筑公司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在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的噪音与黑先生的肉鸡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建筑公司施工的噪音是导致黑先生肉鸡死亡的原因。

黑先生就此事已经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签订过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已将双方之间的施工噪音导致肉鸡死亡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且黑先生已经取得赔偿款。

因此,黑先生在与永安高速公路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再次就相同侵权事实起诉,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黑先生再次起诉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黑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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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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