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老婆要分割老公的经济适用房,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支持了白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但对于分割房产的请求未予支持,在该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处理。
涉案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名义申请,因该房产涉及第三权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做处理。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自主性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经济保障房,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观点: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因此,其上市交易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内一般不得上市交易,五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向政府补交一定费用。
离婚诉讼中,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保障性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尚未满5年的,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方式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承办法官往往会将涉诉房产剥离出来,在离婚案件中对所有权问题不作处理,在涉诉房产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另行诉讼。
涉诉房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如果保障性住产购买或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涉诉房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按普通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扣除需要向政府缴纳的费用后,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虽然保障性住房购买或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但是,该房产是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出资购买。
即使涉诉房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因该房是男女双方与家人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需要权利人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待确定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保障性用房因购房资格、出售条件等限制区别于普通商品住房,受政府政策的约束和规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房产时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大多数情况下更愿意主持双方调解结案。
因此,当事人应当尽量客观的提出调解方案,才会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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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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