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2014年10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后白女士诉请离婚,案件经二审,均驳回了白女士的诉讼请求。后,白女士以黑先生与他人犯重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白女士刑事自诉。

2017年,白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黑先生有婚外情,对其造成伤害很大,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黑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老公出轨,老婆能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判思路分歧较大,一审判处离婚,但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二审则支持了白女士的全部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二审判决之所以出现较大偏差,主要是对于上述法条适用范围理解不同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白女士证明黑先生婚外情证据不足。

二审则认为,虽然白女士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诉被法院驳回,

但从白女士一审期间提交的诸多证据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黑先生与一女子长期交往且已然超出了普通朋友界限,

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给白女士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损害,故而应支持其诉请。

上述案件是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情节认定的实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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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四种情形,但现实案件中,构成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量的情节很多,

诸如婚外恋、赌博、吸毒、长期无故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等,

这就需要法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妥善处理案件,同时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曾达成过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离婚可以采取对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等达成合意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争议较大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而到法院诉讼,经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或经法院审理出具判决书并生效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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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律师提醒:

婚姻非儿戏,婚姻双方应妥善经营婚姻,婚姻生活中家庭成员各方应多一些包容、理解和沟通,避免婚姻破裂给双方、子女乃至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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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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