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接手处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两家公司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但在仲裁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而是采用了“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表述。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呢?

合同中仲裁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要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前述规定的内容,也就说,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且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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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来,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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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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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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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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