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朋友车辆发生事故,受伤治疗的2万元朋友该赔偿吗?
黑先生驾驶自家的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与黄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使乘坐在黑先生车上的原告白先生受伤。
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
黑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车主黄先生和坐在车上的原告白先生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白先生与肇事者黑先生是朋友关系,白先生是免费搭乘黑先生的轿车。
现白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黑先生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当中,黑先生应当赔偿原告白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交通事故肇事人和车主的黑先生应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先生不因原告是无偿搭乘而免责。
但是,由于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的无偿服务,使得驾车人的赔偿责任应该降低,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驾车人依法应予赔偿。
律师看法:
作为直接侵权人的黑先生应当赔偿原告白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白先生属于免费乘坐黑先生的汽车,双方之间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但是黑先生同意白先生搭乘他的车辆,黑先生就产生了善良注意的义务。
原告白先生在黑先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相当于他们之间形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黑先生要对白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乘车人属于好意同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如同本案当中搭便车的白先生。
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车主黑先生作为肇事汽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该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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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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