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既可按照行为人意愿合理分配个人财产又能寄托未完成的心愿。
但受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在生前就对个人财产分配立有遗嘱的公民并不占多数,而主动要求长辈立遗嘱的行为,在我国社会文化中甚至会被钉上“不孝”的标签。同时订立遗嘱后又因不懂得与遗嘱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很可能会给子女后代甚至是兄弟姐妹带来诸多矛盾和困扰。
杭州市的黑先生(化名)中年早逝,留有一套价值300万的个人房产,由其女儿小黑和黑太太居住,黑先生生前并未订立遗嘱。
而此时黑先生的父亲——老黑先生和黑先生的妹妹——黑女士依然健在。一年后,老黑先生因无法承受晚年丧子之痛去世;其后,黑太太无法承受丧夫之痛去世,留下年轻的小黑,没有其他继承人。
小黑此时想要继承一直居住的房产却被告知需要经过其姑姑即黑女士的同意才行,理由是黑女士对此房产也享有继承份额。小黑无奈之下只得与姑姑黑女士协商,之后交付50万元才最终取得了房产。
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黑却无法完整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而身为黑先生妹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黑女士也占有份额?我们先来看一下《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
订立遗嘱可以防患于未然,合法的处理个人财产,避免家庭纠纷。订立一份合法的遗嘱需要了解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了解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律要求,在此小编简单为您列举了两条法律法规,以供您参考:
《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尊重父母,爱护老幼,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我国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优良传统和文化遗产。订立遗嘱既可按照行为人意愿合理分配个人财产,避免家庭纠纷,又能寄托未完成的个人遗愿。“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早在八百多年前爱国诗人陆游的诗句中,就有了立遗愿于诗句文字之中的先例。与此同时,血浓于水,作为后辈也要明白家人之间亲情至重,多给家人一些关爱,而不是被财产利益蒙蔽了双眼。
无论您资产雄厚或是拥有小康,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保障全家和睦,解除后顾之忧的不二选择。别让妻女儿孙因为不合法的遗书内容丧失掉他们应有的遗产份额。一份合理规范的遗嘱,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好比一份“家庭宪法”,让您的家庭,远离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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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虎三哥
排版 | 小石笔记
审核 | 杨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