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协议将“房屋出售后白先生与黑小姐应支付的服务费”一栏以斜杠划去。
之后,白先生夫妇与中介签订《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引领看房、给房屋拍照;通过店面、报纸、网络、传单等媒体进行销售推广,发布房源信息。
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白先生夫妇很快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35万元。当天,买卖双方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三方协议》、《咨询服务费确认书》,同意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3万元。
白先生夫妇称,当天中介公司并没有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几天之后,中介打电话给他们,要求他们支付13万元中介费,并将白先生夫妇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中介出示了《咨询服务费确认书》,上面记载了咨询服务费“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且大小写金额均为手写。且该确认书有白先生夫妇签字。
而白小姐夫妇则主张,当时签订的确认书仅写了小写的13000元,大写金额处是空白的,因为中介人员一直催促,且已写明的13000元也符合市场行情,便签了字。谁知中介多添加了一个“0”,并补填了大写金额。
事情发展到这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仅就证据来说,显然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更有利,毕竟有白先生夫妇签名的纸质确认。
但事情发展到此出现了转机,经法院查明发现,中介公司除了向白先生夫妇收取了中介费,也向买家收取了17000元的中介费。
中介公司则辩称:白先生夫妇急于卖房,买方不一定急于买房,所以向白先生夫妇收取的费用更高。
最终,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为白先生夫妇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无明显优于一般的居间服务,而中介公司在本案房屋交易中向买家收取中介服务费17000元,却要求卖家支付中介服务费130000元,该金额相当于涉案房屋售价的10%,与市场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不符,
中介公司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中介公司要求白先生夫妇支付130000元中介服务费并不合理,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白先生夫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7000元,对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中介费是13000元还是130000元,一“0”之差,千差万别。
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每个条款的约定,切莫在有“空白”条款的文件上签字,否则,一旦签字,日后发生纠纷,很难举证签字时为“空白”条款合同。
毕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像本案一样出现有利于白先生夫妇的证据。因此,对于合同价款、履行时间等重要条款,应慎之又慎,合同价款应同时采用大小写格式,日期最好大写,如有涂改,应在修改处签名确认,以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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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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