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还健在,儿女能不能分父母的财产(上篇)

现实案件中,有老人年事已高,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为了老人赡养问题协商并达成赡养协议,在解决老人赡养问题的同时,子女…

 

前篇我们提到子女间协商确定赡养老人方案同时约定对老人财产作出处理,这种协议效力究竟应为如何?

案情回顾:

老白与老黄系夫妻,婚后生育白女士等四个子女。老白早年即已去世。后老黄购置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老黄名下。后因老黄年老、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子女经协商,约定由大姐白女士照顾老人,老人百年后,老人名下房产归白女士所有。老人日常开销,由退休金支付,退休金不足部分,其他三个子女均摊。后老黄去世。白女士要求依据协议取得相应房产所有权。

前篇我们经分析,认为上述协议不宜认定为遗嘱,也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范畴。

父母还健在,儿女能不能分父母的财产(下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作为成年人的其他三个子女,在协议中明确同意老黄百年之后房产归大姐白女士所有,是否视为其三人明确放弃继承了呢?

对此,《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作出,老人尚在世,子女的继承权尚未生效,也就没有放承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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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放弃继承之意思表示不仅要在继承开始后,还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就上述案件而言,老黄尚在世,其他三个子女同意老黄百年之后房产归大姐白女士之意思表示很难视为该三人放弃了对于老黄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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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半天,本案似乎只能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认定子女处分老人财产之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进而认定协议中处分老人财产的内容为无效。但如此处理,对于白女士而言,似乎又有失公允。

对此,北京高院于2018年6月11日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指出: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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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款,本案中协议相关内容并不必然为无效。当然,该条适用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此,律师提醒: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子女相互间之约定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子女间也不能因为约定老人由其他兄弟姐妹赡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因为老人将财产赠与或立遗嘱给予了其他子女就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于父母赡养扶助之义务,年老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其中不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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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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