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起到清理闲置商标、盘活商标资源的作用,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注册人在注册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有义务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自己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商标注册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如何正确使用商标,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商标注册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视为对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第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可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产品图片等,其中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就是合同和发票。在日常的使用中,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第三,日常对商标的使用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

第四,使用证据应能够体现商标是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五,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

第六,商标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情形,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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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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