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小黑冒用“小白”的身份入职A市装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A市装饰公司用小黑提供的“小白”身份证并以工资3600元/月的缴费标准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2016年7月20日晚,小黑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月2日死亡。当年12月17日,小黑被A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小黑死亡后,因其属于冒名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亲属未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

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小黑冒用“小白”的身份入职A市装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确认实际劳动者小黑与A市装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小黑冒名入职,公司按被冒用的“小白”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因身份不相符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判定,小黑借用他人身份证与A市装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未严格核查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身份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社保损失责任承担问题,小黑因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故负有60%的主要责任,A市装饰公司因对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故负有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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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用虚假身份购买社会保险, 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部门如查明系用假身份办理社会保险,依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将不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过错责任分担。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应为主要过错方,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为次要过错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过错方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一部分,大约在20%至40%之间,其他的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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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情况发生在工厂较多,原因多为年龄不足、超过招工所需年龄、学历不够等。

劳动者入职时应当以其真实身份入职,如实填写相关入职资料。否则,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要对劳动者做背景调查,要求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交由用人单位核对等。否则,发生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因失察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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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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