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赖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行为,而诉讼既是最重要的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能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专利侵权诉讼的前提是存在专利权,专利权的基础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可见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侵权的维权行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侵权案例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二)-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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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一般是指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依据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审查员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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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申请人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申请人应当限制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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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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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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