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之“忽短忽长的试用期”“过不去的试用期”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时常会碰到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实,很多工作岗位并不需要很长的试用期,劳动者在短期内就能够胜任工作。而用人单位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无疑是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
那么相关法律针对试用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了解完法律规定的内容后,我们再来看一个小案例。
小黑入职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小黑拒不到公司上班为由,与小黑解除劳动合同。
后小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有一项请求就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黑要求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的主张。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本案又经过了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本案中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第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具体赔偿金数额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1个月计算。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数额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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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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