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搬迁员工不愿前往,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我们在生活中,很可能会遇到公司搬迁的问题,而这在劳动领域也是常见的问题。公司搬迁对于公司来说都是自身发展需要,可是这对于员工来说可能就是个难题,毕竟这和我们每天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息息相关。
所以有些人会觉得公司搬迁应该事先征得员工们的同意。
但是公司所作出的搬迁决定,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毕竟不是说,员工不同意搬迁,公司就不能搬迁。
员工既然阻止不了公司搬迁,就只能决定自己的去留。
那么如果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怎么办呢?
虽然公司搬迁,但是如果搬迁的距离不算太远,并且公司还会为搬迁员工每个月提供一定的补贴,也就是说企业为了消除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积极采取了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努力,而员工对于公司搬迁也是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的,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如果公司存在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这种情况,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例如从北京搬到雄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
但是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
所以对于遇到这种情况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双方都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劳动合同事实上又无法继续履行,且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搬迁(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一般司法实践中也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对于这种跨市搬迁的情况,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考虑到,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如员工也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处于实际上无法履行的状况。
故也可认定这种情况为公司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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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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