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怎么算?
此前曾与大家一起学习过有关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今天我们继续了解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问题。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了解完仲裁时效的概念,我们再来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了解完概念及法律规定后,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小黑于2017年10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小黑于2019年7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有一项请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黑于2017年10月8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自2018年10月8日起,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小黑2018年10月8日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小黑主张的2018年10月8日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因用人单位支付小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非基于小黑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而小黑于2019年7月16日提起仲裁,故其要求支付2018年7月16日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黑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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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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