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白女士的咨询,白女士称其与黑先生均系再婚,结婚近二十年。

2019年,白女士与黑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居住的房屋归黑先生所有,白女士享有其中一间主卧室的居住权,居住期限至其百年之后。离婚后,白女士在该卧室居住,个人生活用品也保存在房间内。

2020年3月,为照顾外孙女生活,白女士搬到女儿家居住。2021年4月,白女士回到原居住的房屋地址时,发现入户门已经更换,门锁无法打开,黑先生拒绝开门让其进入室内。

《民法典》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民法典》后有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白女士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吗?

居住权,在《民法典》颁布前,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通过司法解释为离婚案件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居住权提供了裁判依据。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专门设置了“居住权”一章,明确”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设定居住权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民法典》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民法典》后有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具体到白女士享有的居住权而言,其居住权的取得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所以其居住权的设立应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其与黑先生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当日即享有了对黑先生房屋的居住权,而不必另行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而黑先生侵害白女士居住权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对于白女士居住权的保护措施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黑先生更换户门不让白女士居住的行为已妨害白女士居住权的行使,白女士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黑先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黑先生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民法典》后有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董世昌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