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30分钟以上,能否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制定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比如员工手册等来实现保障企业有序运营以及员工管理的目的。其中,笔者接触的大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会涉及诸如:“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类似的规定。
那么,如果劳动者真的出现多次迟到或早退的情况,企业能否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
黑先生系某制造厂员工。该厂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至10月间,黑先生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
该制造厂将黑先生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4天,进而根据该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黑先生的劳动合同。
黑先生则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旷工多久是一个事实,而不是主观认定。员工旷工的时间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单位不应做扩大解释。
本案中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加大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此制度明显不合理。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制度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公司应向黑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如企业主观的将旷工扩大解释,还存在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风险,比如迟到30分钟可以不发该时间段的工资,但如果将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则一般是不发半天的工资,那么多扣的工资则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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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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