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和白女士一起创办了A公司,黑先生是大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权,白女士持有公司49%的股权。

黑先生以为自己是大股东,就会想当然地控制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了,自然是我行我素,一切决策都自己说了算。

最近,公司想并购一家独角兽公司,但却遭到了白女士的反对。这让黑先生一度惊讶,自己不是持股数额多于白女士的大股东么,怎么公司合并这件事,白女士却如此反对。

到底白女士对于公司合并这件事有没有决策权呢?如果有的话,那自己难道不是大股东了么?黑先生陷入了迷惘和纠结中。

我们分析一下,持股51%是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老板占股51%,真的能完全控股吗?其他股东是不是就失去话语权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析:

大股东是公司股东中持股最多的股东,但不一定是决策权最高的股东。即使持股比例超过了50%,也不一定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说了算。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不是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是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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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股东黑先生持有股权比例为51%,虽然已超过股东白女士持股49%的股权比例,但并不能达到公司法法定的三分之二,也就是67%的比例。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将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相分离的特殊约定,那么,即使股东黑先生的持股超过了51%,也不能单独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必须联合股东白女士,才能做出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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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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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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