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老黑是朋友,老黑是A公司的股东,2016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老黑在微信朋友圈中展示了A公司的新闻报道。

小白对A公司未来发展形势及发展前景比较看好,和老黑商议,向老黑购买该公司0.5%虚拟股权,转让价款共50万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对老黑向小白转让0.5%虚拟股权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同时,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该股权系虚拟股权,小白不享有A公司的表决权及管理者选定权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仅享有按该股权比例从老黑处转承接收分红款的权利;

此外,老黑对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老黑不能保证其投资收益,小白对该投资的风险进行了确认。

协议签订后,因公司后期经营不善, 小白没收到公司的股权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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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认为老黑隐瞒了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有欺诈的嫌疑,且50万元转让价格远超过股权价值,显失公平,故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老黑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欺诈,合同价款是双方协议的结果,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

故驳回小白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诉讼中涉及到虚拟股权的问题。

虚拟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

虚拟股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受民法典的规制,也受公司法的规范。

因此,虚拟股权转让的协议需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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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白主张老黑作为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隐瞒公司经营中存在风险和诉讼的情况等情况,构成欺诈。

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股权转让系市场交易行为,小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让股权时即应自行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也应当有一定的预判。

而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看,老黑已经对经营风险进行了提示,小白已对公司未来经营风险进行审查,并对投资风险进行了确认,小白主张欺诈的事实不成立。

小白和老黑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小白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而股权转让价格,则属于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协商的范畴,故其主张的显失公平亦无事实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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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提示,投资者投资时一定要了解什么是股权投资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般的股权投资是投资者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者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公司经营盈利与否受各种情况的影响,市场行为瞬息万变,没有任何企业或者公司能保证只要投资,就一定会有回报。

所以,笔者提醒各位投资者,投资有风险,特别是股权投资需谨慎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