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吗?
近日,笔者接待一位客户小白的咨询,小白是来自于河南省某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北京一家软件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小白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始终未给小白缴存住房公积金。
小白向笔者咨询,问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吗,自己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界定未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违法或违约行为。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设立公积金的目的是维护住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的特点,如单位未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对于小白来说,单位是否必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小白的户籍问题,小白大学毕业但仍保留了农村户籍,这就出现了政府部门执行公积金政策的差异,因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保留农村户籍的职工会享受到在本村获批宅基地的权利,其在城镇的住房福利待遇一般就不再强制保障。
2020年5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说明,法律法规对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做强制规定,从行政执法角度,目前强制要求单位为农业户口在职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法可依。除了北京,上海等城市也有类似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假设小白为城镇户籍,单位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小白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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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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