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拆分商标、改变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的非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授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顺耐公司是20世纪初在德国成立的一家汽车美容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其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享有“SONAX”文字中国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保养用品;洗涤用品清洁及保养用液体和糊状的产品;上光蜡等。
SONAX北京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电子产品、日用品的批发;汽车装饰等。
SONAX北京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第9999153号“索奈克斯SONAX”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并在2013-2014年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SO-NAX及卡通人头”“索奈克斯”“索奈克斯SONAX”以及“索奈克斯SONAX及卡通人头”为标识在1至45类商品申请注册商标,均取得核准。
顺耐公司发现SONAX北京公司在金属亮光剂、轮胎上光、汽车用蜡、雨刷精等汽车保养用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后,委托公证处对SONAX北京公司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对SONAX北京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域名中使用SONAX标识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现顺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SONAX北京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SONAX北京公司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与顺耐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但SONAX北京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汽车养护用品与这些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不属于上述商品的范围,却与顺耐公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
虽然不排除被控侵权商品与SONAX北京公司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存在类似的情况,但SONAX北京公司在使用商标时并非对存在类似商品情况的商标进行规范使用,而是仅仅使用“SONAX”标识,而此种使用方式恰恰落入了顺耐公司“SONAX”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保护范围,依法应认定为侵害顺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规定并不反对在合理限度内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使用行为。
这一精神符合当下经济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但并不意味着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变动注册商标。
随意组合使用商标,或对商标进行拆分,单独使用注册商标中的某一标识,则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不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构成对他人商标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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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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