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亲生父母相认了,他对养母的遗产还有法定继承权吗?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未有生育,双方经过协商决定收养一名男孩,并于1993年办理了收养手续,取名小黑。
2000年2月,黑先生不幸遭遇车祸去世。此后,白女士一直未再婚,一人含辛茹苦地将小黑抚养长大。
小黑成年后,始终惦记着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且已相认并保持联系。
白女士知情后有所寒心,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情终究抵不过血缘之亲。双方虽然仍住在一起,但白女士心中仍有介意。
2018年9月9日,白女士找来自己的两位朋友,在二人见证之下订立遗嘱一份,指出:因小黑已与亲生父母相认,故自己名下的购买于2005年的A房,在其去世之后不让小黑继承。
2019年白女士突发心梗,小黑将其紧急送医救治,悉心照料近一年之后白女士于2020年5月病逝。办理完养母的丧事之后,小黑就想继承养母留下的A房。
此时,白女士的哥哥、姐姐(白女士父母均已去世)拿出遗嘱,指明小黑没有继承权。小黑认为该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而自己是白女士唯一的孩子,应由自己继承A房。
白氏兄妹二人却反驳道:遗嘱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而且即使按照法定继承,小黑也没有继承权,因为他已与亲生父母相认。几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那么白女士订立的这份遗嘱有效吗?其留下的A房到底该由谁来继承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既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也就是说,遗嘱应该写明由谁来继承遗产,而不是写不让谁来继承遗产,每一份遗嘱均要明确遗产的具体继承人。
而本案中,白女士所立遗嘱指明因小黑与亲生父母相认故不让小黑继承,却没有指定A房到底由哪个人或哪几个人来继承,因此该遗嘱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遗嘱,其去世之后遗产也不能按照该“遗嘱”来处理,而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含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本案中的小黑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白氏兄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那么,小黑已与亲生父母相认,他还有对白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吗?
我们说,小黑虽然与亲生父母相认,但其与白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虽然因小黑认亲之事心存芥蒂,可还是法律上的养母与养子关系,小黑对白女士仍有赡养义务,也还享有法定继承权。
且事实上,小黑也一直在尽子女应尽之赡养、照顾义务,故小黑仍是白女士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A房应由小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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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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