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作为哥哥帮助照顾了姑姑家妹妹,是否能形成扶养关系?
小白说,在早些年间,因为小红的父亲是公社的工作人员事务繁忙,小红兄弟姐妹六人年幼,由小白协助其小红的母亲(即小白之姑姑),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帮助其将小红兄弟姐妹六人抚养长大,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和小红形成了兄弟姐妹的扶养关系。
现在,小白年事已高,既无经济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一次性支付扶养费1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是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但本案中小白与小红之间不存在因扶养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小白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驳回小白的起诉。
在国家放开了生育政策的情况下,有些已经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的夫妇,仍有强烈的生育愿望,但却遭到成年子女或者是年长之女的强烈反对,就其反对原因,不外是如下几点:
其一,享受惯了父母的独爱,不愿与弟妹分享父母关爱;
其二,可能在父母百年之后,独自继承的财产,会出现被弟妹分割,从而减少自己期望利益的情况;
其三,父母年龄较大,再抚养子女可能会导致其过度劳累,损害自身健康的情况。
其四,父母无论身体状况还是精力以及经济状况都不能支持其再生育,故年长的兄姐面临抚养弟妹的风险。
故种种原因,导致年长的兄姐极力反对父母再生育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有些孩子极端到以生命相威胁的情况。
对于这些极端状况,我们不作评价。但对于年长子女第四点之担忧,却也不是空穴来风。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在特定条件之下,也就是一是其本身具有抚养能力,其次是其父母死亡或者虽然没有死亡但已经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 兄姐是有扶养未成年弟妹的法定义务的。
当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2020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尽到了扶养义务的兄姐,当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有其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其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形成扶养义务关系的平辈亲属必须是兄弟姐妹之间,而本案小白和小红仅仅是表兄妹关系,其即使可能给予过帮助,但并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
故小白并不具有主张小红承担扶养义务的资格,小红也无扶养小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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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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