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近日,一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小白向笔者咨询:小白与小红、小黑三人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小白、小红、小黑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章程约定出资实行认缴制,实际出资期限截止至2035年3月1日。
公司设立后,因生产经营需要投放大量的资金,小白、小红均提前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小黑始终不理不睬,甚至连股东会也不参加,小白问:
能否召开股东会强制要求小黑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如其不履行能否解除其股东资格?
关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规范仅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超过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出资,经催告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但关于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因未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被解除股东资格,在现有《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
在公司法务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有权决议事项,经代表三分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已通过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确认,如需要变更出资期限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仅从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制方面着眼,并未考虑股东提前出资的原因和必要性,因此均有失偏颇。
在司法实务中,通说的裁判观点是,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数额以及注册资本缴纳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载明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股东对此具有一定的预期利益,故未经全体股东同意时一般不应轻易修改。
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时,应当根据公司情况予以判断此种修改是否必要,一般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提前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具有正当迫切的理由;
第二,其他股东是否已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四,是否给予未出资股东合理的出资期限。
如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前提下,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因此,对于小白提出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股东不提前出资,公司很有可能维持不了正常经营,无法继续存续或者公司很有可能错失商机,进而影响公司发展。那么小白就可以按法定程序召集股东会,并形成相关决议。
如果提前出资的理由不正当或者比较牵强,那就有可能被法院认为大股东利用优势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会决议有可能会被撤销。
同时,笔者建议,为了减少公司内部纷争,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要事先对出资期限等任意性条款有一个合理预期,将出资条件进行合理设定,条件成就时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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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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