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怀疑孩子非亲生,爸爸可以通过诉讼确定和儿子的亲子关系吗
老黑的儿子小黑与儿媳结婚两年生育一子,后小两口因夫妻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由女方抚养,小黑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但随着孩子的长大,小黑越来越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小黑能否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确认小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我国有关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法律上的空白到民法典确定亲子关系独立诉讼制度,相应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不段调整、不段完善的过程。
我国原《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否认、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仅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夫妻之间否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和当事人之间肯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无论是从诉讼主体和适用范围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而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将亲子关系诉讼独立出来,作为与身份权有关的诉讼之一,同时将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扩大到父、母,肯定亲子关系的主体限定在成年子女,上述规定对于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冲突,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引起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包括遗产继承纠纷确定继承人是否亲生,非婚生子女的血缘鉴定,怀疑婴儿被调换,子女户口登记,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抚养权纠纷抚养人之间血缘鉴定等。
比如本文提到的小黑拟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就是将来根据诉讼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子女抚养义务。
如果依照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小黑已经与妻子离婚,其是没有权利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黑就有权单独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那么是不是就此认为亲子关系诉讼可以随意启动呢?
答案是否定的。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父母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提起诉讼的,需要有正当理由。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不存在血缘关系;
二、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三、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四、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等等。
如提起诉讼后,一般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现实中却会出现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那应如何办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告诉老黑,小黑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应具备正当理由,提供必要证据,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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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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