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竞业限制,“打工人”应该不陌生。

一个在酒吧卖卖酒水的小哥哥被指“掌握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要支付违约金20万”,主人公小白觉得有点“离谱”。

小白在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入职之初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白在从某公司离职后1年内不能在某公司所属行业内从事同类工作。

若违反上述约定,小白除了需赔偿损失外,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后来小白因故离职并很快在该行业另一家公司谋得一份销售工作。

某公司以小白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0万。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某公司的申诉请求。

合理的竞业限制有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滥用”将损害劳动者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适用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该条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小白作为某公司普通的销售人员,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对小白进行竞业限制的必要。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竞业限制应当置于合理的边界条件限制之下。

其一,竞业限制对象应是在本单位因职务关系接触或有可能接触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职员。

其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职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有可能接触的秘密相对应,而不应扩至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

其三,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有关职员的择业及期待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衡平原则,应由通过合理的竞业限制而加强了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本单位以合适的形式,在职员的任职期间或离职之时或离职后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意违法设立竞业限制范围、适用对象,避免竞业限制成为劳动者再就业的“枷锁”。

同时,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不能对明显不合理、违法的竞业限制迫于入职等现实因素“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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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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