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离职,公司能否要求赔偿?
小黑于2018年6月10日入职A公司。因为公司享有北京户口指标,于是,小黑向公司提交落户申请。
申请称:本人深知进京户口指标是公司的稀缺资源,承诺自落户之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在5年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人民币50万元。
经公司审议,小黑于2020年3月正式落户北京。
2020年7月16日,小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职,并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对本次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有其他争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协商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在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但书面约定的、任何一方在解除日后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
小黑离职后,公司要求小黑赔偿损失50万元。那么,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诚信”亦是公民应当践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据此劳动者承诺并约定了服务期,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小黑既在“落户申请”中向公司承诺服务5年以上,又与公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三方《毕业服务协议》约定小黑自落户之日起服务期至少为5年。
因此,小黑应当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
现小黑服务未满5年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具有明显的吸引力。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辞职,势必会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双方解除协议中约定“本次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有其他争议”,但该约定只是针对小黑和公司双方,不能覆盖三方《毕业服务协议》中的服务期限,且从解除协议的内容整体解释角度来看,针对的是员工提供劳动、公司发放待遇及离职工作交接的清算等。
因此,法院为更好地引导社会诚信价值的践行,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履行情况、小黑离职的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普遍认知现状等,酌定小黑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
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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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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