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才发现公司早就注销了,仲裁不受理,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2018年10月,小白入职老黑开办的B公司,担任人事工作岗位,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3月,B公司明知小白怀孕,却借口小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理由,将小白开除。
经劳动仲裁后,撤销B公司2019年3月29日做出的开除通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B公司从2019年3月30日之后一直没有给小白支付工资。
2020年3月30日,小白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小白申请仲裁后,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小白发现B公司于2019年11月注销,小白向法院起诉B公司和公司股东老黑。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B公司明知与小白存在欠薪争议,但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白,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故B公司股东对未尽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B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者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小白的工资发放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就小白工资标准进行举证,故本院采信小白的主张,对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的工资予以支持。
2019年12月4日B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准予注销,双方劳动合同终止,B公司股东应支付小白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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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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