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后再次离婚,女儿需要给继父养老吗?还有赡养义务吗?
黑小姐与白先生系再组家庭,再婚时,黑小姐携有一子一女,女儿小黑6岁,儿子小二黑3岁,之后,小黑和小二黑随母亲黑小姐与白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白先生与黑小姐共同抚养。
再婚30年后,白先生和黑小姐因不断积累的矛盾,选择离婚。
离婚后,黑小姐及其子女离开了白先生家中,再无往来。
两年后,七十多岁的白先生身体状况出现问题。
期间,他联系小黑和小二黑姐弟,希望二人能够尽赡养义务。但二人均以白先生已与自己母亲离异,双方已无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白先生。
不得已,白先生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尽赡养义务。
那么,姐弟二人需不需要赡养白先生呢?
关键点在于白先生与姐弟二人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而本案中,黑小姐与白先生再婚时,姐弟二人一个6岁,一个3岁,并一直同白先生共同生活。白先生对二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可见,即使黑小姐与白先生已经离婚,但白先生与姐弟二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姐弟二人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白先生,应当在生活上进行照顾,并在经济上进行扶助。
最终,法院也是支持了白先生的诉求,认定小黑与小二黑姐弟对白先生负有赡养义务,并判决二人每月承担赡养费及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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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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