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能以公司没交社保,申请劳动合同无效吗?
小白于2018年2月12日入职A公司,任职司机,当日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在职期间,A公司没有给小白缴纳社会保险。
小白称,由于自己是低保户,因此签署劳动合同前与A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保、不代缴个税,他按A公司的要求写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因此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为小白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小白认为A公司欺骗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小白去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20年1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小白的仲裁申请。
小白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法院。小白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单人位应履行的,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仲裁委违背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小白的诉讼请求。
A公司辩称,小白所述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属实。小白为低保户,有社保,A公司确实未为小白缴纳社保。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不同意小白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小白没有就双方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上述情形向本院出示证据。
关于小白主张的其个人出示的放弃社保的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声明并非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组成部分,小白以此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驳回小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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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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