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就可以单方面调岗了吗?
入职签合同时约定好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岗,员工还能拒绝调岗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可见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双方协商一致、釆取书面形式两个基本前提。
实践中,员工拒绝单位的调岗安排,单位一般会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后“调岗合理性”是双方谁能胜诉的关键。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可知,劳动合同中预先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权条款的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上述条款,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察。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权,但这种约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明确,对可能出现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和条件,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有违反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之嫌。
因此,这样的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反之,则应认为有效。
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可变更的岗位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不能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此类含糊条款进行约定。
此类约定看似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自主权利,但这样的约定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其效力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
用人单位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否则将会出现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肆意调整劳动者岗位,侵害劳动者利益,将会造成工作能力与岗位职务明显不符,收入明显下降等情形的出现,超出了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从而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综上,在满足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以该约定作为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依据。
哪些情形下单位调岗能获得仲裁支持?
1.口头调岗超过一个月未主张;
2.已变更合同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3.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调岗;
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6.脱密期调岗;
7.孕期、哺乳期员工合理调岗;
8.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
9. 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性调整;
10.员工因工负伤、职业病无法再回原岗位工作。
这些情形单位可以调岗,但也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工资报酬或带有惩罚性质,员工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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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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