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小白是A公司的行政文员,上午9点上班,而每天早7点她都会从家出发绕道去母亲那,给母亲做好饭后,她才会赶到A公司上班,这是小白的固定行程。
小白跟往常一样,去看望母亲时,不想在十字路口拐弯处一辆轿车朝他开了过来,她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她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需要卧床休养20多天。
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小白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白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观点分歧
对于小白能否构成工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白不能构成工伤,小白受伤的该路程不属于其上班的合理路线范围,且不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其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白构成工伤。虽然小白上班绕行了一段路,但其是为照顾年迈的母亲,而且经常性的这样走,也就成了小白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其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那么,工伤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主要是以下三点: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并不是所有与交通有关的事故都叫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最高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
责任认定需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综上所述,小白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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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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