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趁儿子高考独吞房款,再婚给现任买房,法院:返还儿子101万
儿子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的事件可不多见,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儿子起诉父亲返还售房款一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父亲应当根据儿子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
据法院介绍,本案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父亲离婚后又再婚,2016年,因老宅拆迁,儿子与父亲、继母共同分得一套房屋,并约定由儿子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父亲在未告知儿子的情况下,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儿子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儿子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儿子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父亲拿着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购房款另购了一处房屋,但该房产中并无儿子的份额。
显然,这位父亲不仅没能依法履行监护人的义务,还借助自己监护人的身份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也许有人会疑惑这儿子维权为什么不首选要求买家返还房屋,而非要和父亲在法庭上兵戈相见呢?
如果儿子选择将买家告上法庭,主张父亲与买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无效事由。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换句话说,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买家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善意取得,同时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我国设立监护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如果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以本案为例,儿子在诉讼时已经属于成年人,不再需要法定监护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可以向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保护。
在生活中,部分家长总会认为在孩子没有经济独立之前,孩子的财产由家长代为保管并可以进行处分,但在法律上却不是这么规定,甚至法律规定还是倾向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所以,小编提醒各位家长,在处分孩子财产时要与孩子沟通,并询问他的意见,这也可以避免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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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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