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做职业病离岗体检,辞职后才被确诊,职业病责任谁承担?
2006年3月,小群进入A公司车间从事磨光工序工作,工作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
2008年1月,小群离职。
2009年2月,小群进入B公司工作,工作中亦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
小群从A公司离职,以及进入B公司工作,两公司均没有为小群进行职业病体检。
后小群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小群遂与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承担相关工伤赔偿。
但B公司认为小群的职业病形成于A公司工作期间,小群在B公司工作时间尚短,不足以形成职业病。
双方对应否由B公司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群的工伤赔偿请求。
本案中,小群先后在A公司和B公司工作,工作中均需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均有可能导致小群患上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职业病。
法院之所以让B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正是因为B公司不能就小群在A公司工作与小群的职业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而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小群在B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以导致小群患上职业病。
因此,B公司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可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这不仅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岗前、岗中、离岗时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同时也是对劳资双方的保护。
若B公司在小群入职、在职和离职时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存档保管,则可以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发生的争议,从而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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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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