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要强制执行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
小群、小益于2004年为其未成年子女小白出资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白名下。
该房屋一直由小群、小益实际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占有使用。
2007年被小群、小益用于为某银行办理抵押。
2014年老黑向A公司出借款项5000万元,小群、小益和B公司与老黑签订保证合同,就该笔借款向老黑提供保证担保。
此时,小白不满16周岁。
后由于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老黑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借款,小群、小益和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老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小白名下的涉案房产作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
小白认为案涉房屋是其接受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非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因小群、小益的债务而被执行,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程序,最高法于2020年12月作出再审裁定,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小群、小益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小白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面对一些商业风险或者其他风险时,为了规避风险,保障子女的权益,通常在子女未成年时,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
那么这种操作真的可行吗?
在父母负有债务的情况,该财产是否一定就会被认为是子女个人财产吗?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尽管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认定房屋是否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小群、小益于2004年为其未成年女儿小白出资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白名下。
当时小白不满7周岁,其后,该房屋一直由小群、小益实际占有使用。
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案涉房屋应为小群、小益的家庭共有财产
案涉房屋应包括在小群、小益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小白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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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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