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群已年逾古稀,与老伴生育一儿一女,后与老伴离婚,约定重度智障且未婚的儿子随老群生活,女儿随其老伴生活,双方名下各分得若干房产。
现老伴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又非常自私,多次向老群提出变卖其名下房产。
老群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儿子无人监护照料,而又不想让其女儿担任儿子的监护人。
那么老群可以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配偶的,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因此,老群作为身患重度智障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儿子的父亲,有权立遗嘱指定监护人。
但老群在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注意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要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要件要求。
因此,老群所立遗嘱必须内容合法,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成为有效遗嘱。
二、注意老群与原配偶法定监护权的冲突。
虽然老群已与老伴离婚,且儿子一直与老群居住生活,但其老伴与儿子的母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
同样,其老伴的法定监护权也不会因离婚而丧失。
如果老群的老伴先于老群去世,那么老群的遗嘱指定监护不存在争议,如果老群的老伴后于老群去世,且其老伴有固定收入能负担儿子的生活费用,就会出现其老伴与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冲突问题。
在此情况下,如果产生争议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三、注意遗嘱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问题。
老群虽然享有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但因立遗嘱属于单方面法律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征得被指定的人同意,且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有权随时撤销遗嘱。
所以,老群在立遗嘱时也要事先考虑到遗嘱的可执行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即仍然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顺序确定老群儿子的监护人。
另外,根据老群所述的情况,笔者还提出了设立遗嘱信托的形式供其参考,即:老群可以先将房子卖掉,用所得的部分卖房款为儿子设立遗嘱信托,在遗嘱信托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在符合预先设定的条件下,由其儿子定期领取卖房款用于日后正常生活。
因遗嘱信托涉及遗产的具体处分,故暂不列入本文的论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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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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